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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煤业: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05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露天煤业”)控股子公司扎鲁特旗扎哈淖尔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扎哈淖尔煤业公司”)近日收到了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以下简称“赤峰煤矿监察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蒙煤安监赤罚【2019】38006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采场西侧深部积水坑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北帮疏干井无盖且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内排土场+956排土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未形成3%的反坡;编号为1162-01疏干井开关控制箱未上锁。以上事实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二)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零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分别对煤矿罚款肆万伍仟元、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贰万玖仟元罚款、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贰万玖仟元罚款。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叁仟元整(¥103,000)。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

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复议或6个月内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二、本次决定书执行对公司的影响

扎哈淖尔煤业公司将执行该处罚,缴纳罚款并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本次决定书的执行不会对上市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备查文件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蒙煤安监赤罚【2019】38006号)

特此公告。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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