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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煤业: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7

对公司有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护全体股东合法利益,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截止2020年6月30日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增补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进行了审阅与沟通,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出具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也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金额为零;

2.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往来均属于经营性往来,不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被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等资料,认为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高管人员的从业经验和任职资格,无《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无证券市场禁入、证监会行政处罚和立案调查、交易所谴责和批评、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情形。

2.公司董事会对高管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增补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提交《关于增补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经核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对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单位通化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煤炭销售的议案,鉴于通化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不再采购公司及所属单位煤炭产品,由吉电股份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通化吉电发展能源有限公司与公司及所属单位签订煤炭购销合同。我们认为该关

联交易事项系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事项,增补的煤炭销售关联交易有明确的定价原则及调价机制,交易遵循了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以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同意前述议案并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在审核上述议案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进行了监督,认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实施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王结义、陈海平、程贤权、夏鹏

2020年8月25日

(本页无正文,为《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结义 陈海平

程贤权 夏 鹏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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