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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投能源:董事会授权管理规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24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厘清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治理主体之间的权责界面,规范董事会授权管理,科学配置决策权力,提高公司治理效率,建立科学、民主、高效的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关于中央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的意见》《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试行)》《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董事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将职权范围内一定事项的决策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董事会决策的事项除外。

第三条 董事会应实现规范授权、科学授权、适度授权,不得违规授权、过度授权。授权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允许授权范围,不得超越职权违规授权;授权事项明确、行权机制规范、检查评估到位。

(二)务实授权原则。授权事项紧密围绕公司实际主要经营活动,授权规模应结合行业特点、当前业务实际、未来

发展趋势等因素,通过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科学确定,同时考虑授权对象的职责定位、时间效率等量力而行。

(三)风险可控原则。合理把握经营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严控对高风险业务、风险事件发生较多业务领域,以及新进入业务领域的授权,确保整体风险可控。

(四)质量与效率统一原则。按照国有企业改革方向,结合公司战略定位,承接好集团公司授权,激发三级单位活力,确保决策质量与效率。

(五)动态调整原则。董事会加强授权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并根据国资监管要求、宏观经济及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以及行权质量等情况,对授权进行动态调整,不得将授权等同于放权。

第二章 授权对象行权程序

第四条 董事会授权应明确授权对象、授权事项、权限划分标准等内容并形成授权决策事项清单,经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决定。

第五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经理决策事项,党委会不前置研究讨论。董事长、总经理应当进行集体研究讨论后作出决定,不得以个人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第六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策的事项,董事长一般应当召开专题会进行集体研究讨论。董事长专题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总经理、涉及业务的分管领导出席会议,董事会

秘书,资本运营部(法人治理部)和主责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其它参会人员由董事长根据研究讨论事项确定。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事项,一般采取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形式进行集体研究讨论。总经理及其他经理层成员出席会议,董事会秘书,资本运营部(法人治理部)和主责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其它参会人员由总经理根据研究讨论事项确定。决策前一般应当听取董事长意见,意见不一致时暂缓上会。

公司应制定董事长专题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明确会议行权方式、议事程序、决策机制等,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董事长、总经理在决策董事会授权决策事项时需要本人回避表决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

第八条 工作确有需要时,经董事会同意,董事长、总经理可将部分董事会授权决策事项转授权经理层分管领导行权。董事长、总经理应就转授权的原因、对象、事项、时限,以及转授权人行权时应满足的条件、标准等向董事会进行充分说明。董事会通过后书面签署转授权委托书,写明被授权人、转授权事项、权限和期限。对于已转授权的职权,不得再次进行转授。

被转授权分管领导应以召开专题会议方式,集体研究讨论。总经理转授权事项应在会前听取董事长、总经理意见,意见不一致时,暂缓上会。

被转授权人行权时本人应回避的,由转授权人召开会议行权。

第九条 董事长、总经理等授权对象应当本着维护股东和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作出决定,忠实勤勉从事经营管理工作,杜绝越权行事。

第三章 授权范围和事项

第十条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由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公司年度计划、预算范围内,可将职权范围内下列类别中,一定范围内的公司及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股东权利涉及的事项,授权董事长、总经理决策。

(一) 战略规划;

(二) 改革改组;

(三) 风险防控:

(四) 财务管理;

(五) 投资并购;

(六) 薪酬考核;

(七) 工程建设与采购;

(八) 其他。

第十一条 对于新业务、非主营业务、高风险事项,以及在有关巡视、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事项,应该谨慎授权、从严授权。

第十二条 企业重大和高风险投资项目、国资委授权事项负面清单中规定的其他事项不得授权。

第四章 监督与变更

第十三条 授权事项决策后,由授权对象、涉及的职能部门或者相关单位组织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单位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执行情况应在每季度末书面向董事会报告或在董事会会议上报告,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当遇到特殊情况需对授权事项决策做出重大调整,或因外部环境出现重大变化不能执行的,授权对象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如确有需要,应提交董事会再行决策。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加强对授权事项(含转授权事项)的跟踪监督,定期跟踪掌握授权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在授权方案运行至少一个完整年度后,适时组织开展授权事项专题监督检查,对行权效果予以评估。

根据行权效果评估情况,董事会可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风险控制能力、内外部环境变化等条件,按照“可收可放,动态调整”的原则对授权事项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变更授权范围、标准和要求。

第十六条 发生以下情况时,董事会应当及时进行研判,必要时可对有关授权进行调整或者收回:

(一)授权事项决策质量较差,经营管理水平降低和经营状况恶化,风险控制能力显著减弱;

(二)授权制度执行情况交叉,发生重大越权行为或造

成重大经营风险和损失;

(三)现行授权存在行权障碍,严重影响决策效率;

(四)授权对象发生调整,且无法保证现有授权决策体系运转和决策效果的;

(五)授权对象认为董事会应当收回的;

(六)董事会认为应当变更或收回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是规范授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授权事项负有监管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授权对象行权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向集团公司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开展授权管理工作,组织跟踪董事会授权的行使情况,筹备授权事项的监督检查,列席董事长专题会、总经理办公会等有关会议。资本运营部(法人治理部)是董事会授权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

第十九条 董事长、总经理等授权对象应当本着维护股东和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作出决定,存在下列行为且致使严重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其授权范围内作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决定;

(二)未行使或者未正确行使授权导致决策失误;

(三)超越其授权范围作出决策;

(四)未能及时发现、纠正授权事项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因未正确执行授权决定事项,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的,相关执行部门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授权对象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授权决策事项出现重大问题,董事会作为授权主体的责任不予免除。董事会在授权管理中有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超越董事会职权范围授权;

(二)对法律法规、有关制度文件明确规定不能授权的事项进行授权;

(三)在不适宜的授权条件下授权或允许转授权;

(四)对不具备承接能力和资格的主体进行授权或允许转授

权;

(五)授权对象未经董事会允许并履行相关程序擅自转授权,董事会发现后未及时制止的;

(六)未对授权事项进行跟踪、检查、评估、调整,未能及时发现、纠正授权对象不当行权行为,致使产生严重损失或损失进一步扩大;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所称“以上”均含本数,“超过”、“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授权事项,经主责部门提议、取得董事长同意,可以提交董事会审议决策。对于授权事项清单中未明确的事项,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及所附董事会及授权决策事项清单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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