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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尔核材: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17

证券代码:002130 证券简称:沃尔核材 公告编号:2020-076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9月10日(星期四)以电话及邮件方式送达给公司9名董事。会议于2020年9月15日(星期二)以现场会议方式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本次董事会的召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周文河先生主持,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投资建设惠州市水口民营工业园项目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5,000万元的自筹资金投资建设惠州市水口民营工业园项目,上述投资额包含水口民营工业园的土地购买价款人民币4,053万元,该土地购买事宜已经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投资建设惠州市水口民营工业园项目的公告》详见2020年9月17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提高公司内部控制能力,并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拟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详见附件1;修改后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详见2020年9月17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以9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拟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详见附件2;修改后的《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详见2020年9月17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完善公司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拟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详见附件3;修改后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详见2020年9月17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适应公司发展战略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拟对《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详见附件4;修改后的《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详见2020年9月17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六、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为了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并进一步明确操作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实施细则》修订对照表详见附件5;修改后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实施细则》详见2020年9月17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9月17日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现条款
第一条 为提高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能力,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程序,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审计委员会。第一条 为提高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控制能力,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程序,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审计的沟通、监督和稽查工作。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了解国家金融、会计、税收政策,向董事会提供相应地建议; (二)检查公司会计政策、内控报告程序及相关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审核公司重大财务会计决策、重大帐务处理事项; (四)收集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审计、财务、会计方面管理的建议和意见; (五)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提供意见; (七)审核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八)组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离岗审计; (九)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关于关联交易公允性的意见; (十)协助董事会审核年度财务计划预算、决算,重大投资和交易的资金安排计划、及其使用情况; (十一)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与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与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六)配合公司监事会进行监事检查监督活动;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应搜集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表;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其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相关报告、资料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新增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后列条款序号顺延。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证券投资部的工作人员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董秘办工作人员。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现条款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 第二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遴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收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简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的工作。 新增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后列条款序号顺延。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现条款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董事会决定下设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作为制订和管理公司高级人力资源薪酬方案,评估高级管理人员业绩指标的专门机构。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董事会决定下设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作为制订和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评估业绩指标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薪酬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薪酬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薪酬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薪酬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现条款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发展战略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战略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召开应提前以书面通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各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它一名委员主持。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召开应提前以书面通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各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它一名委员主持。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实施细则》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现条款
(新增章节标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并进一步明确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并进一步明确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上述行为,视作本人所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关联人的主要范围包括:删除(“关联人范围”见十一条)
(1)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新增章节标题) 第二章 信息申报管理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及关联人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帐户、关联人及关联人证券账户等,详见附件一): (1)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2)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4)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1)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2)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4)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委托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委托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
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室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联人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第五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合并深圳证券账户而产生股份管理、上市交易方面的不便,由其自行承担后果。第六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合并深圳证券账户而产生股份管理、上市交易方面的不便,由其自行承担后果。
第七条 因本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新增第七条,后列条款序号顺延。
(新增章节标题) 第三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八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第八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股票: (1)本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本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本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本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如违反该规定,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1)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2)本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3)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4)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第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其本人及关联人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第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其本人及关联人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关联人的主要范围包括: (1)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
第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第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新增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后列条款序号顺延。
(新增章节标题) 第四章 股份变动管理及信息披露
第六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书面通知格式见附件二),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将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第十五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将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
能存在不当情形,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将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将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前述减持计划规定的内容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新增第十七、十八条,后列条款序号顺延。
第十二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A股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计算公式如下);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无限售条件股份+有限售条件股份)×25% 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当年有效,不滚存到下一年度。下一年度按当时所持有本公司第十九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A股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直接取整数位;当其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股份总量的25%重新计算。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直接取整数位;当其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本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股权分置改革获得对价、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上市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新增第二十一条,后列条款序号顺延。
第九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如违反该规定,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1)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2)本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3)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4)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出现本细则第九条短线交易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1)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2)本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3)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4)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深交所对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联人买卖本公司股份进行日常监管。深交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违反相关规定的,深交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删除
(新增章节标题)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新增第二十七条,后列条款序号顺延。
(新增章节标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附则 (1)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2)本实施细则修订权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3)本实施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发布并实施。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修订权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发布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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