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作为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相关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含本数,下同)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是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进度下提出的,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保证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提出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二、关于聘请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资格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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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
二○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王莉婷 | 郭志宏 | 赵志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