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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普林: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11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就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前,我们认真审阅了《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必要的财务数据,并与公司董事会成员、管理层进行了必要沟通、交流,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50.13万元,截至2020年末未分配利润为-17,101.23万元。基于对股东长远利益的考虑,董事会提出的2020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保证公司的稳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因此,同意将《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2、关于与TCL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查阅了TCL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相关资质证明及必要的财务数据,并与相关人员进行了充分沟通、交流,认为:公司拟与TCL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水平和效益。定价原则公允、合理,未对公司独立

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将《关于与TCL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3、关于与TCL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查了公司编制的《关于与TCL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认为:风险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TCL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金融业务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将《关于与TCL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4、关于与TCL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查了公司编制的《关于与TCL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认为:风险评估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TCL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真实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将《关于与TCL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5、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属于公司正常的日常经营活动,相关预计额度是根据日常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的合理预测。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原则,价格公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符合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因此,同意将《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独立董事签名:

何曙光 陆宇建 何青

二○二一年三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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