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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普林:内部审计章程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7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章程

二○二二年四月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章程

(2022年 04月25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效履行经济监督和经济评价职能,发挥内部审计在经营活动中的制约作用、防护作用、鉴证作用和促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及《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与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内部审计对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直接负责管理内部审计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将内部审计工作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以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第四条 内部审计为管理层系统地提供分析、评价、建议、咨询和信息,通过对内部控制的符合性测试、实质性测试和分析性测试,验证并报告经营者履行受托经济责任的效

率、效果和效益状况,发现和制止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和损失浪费,维护所有者权益不受侵犯,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内部审计的对象是公司及其投资的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和其他非独立核算单位。内部审计的业务范围是被审计单位立项、研发、供应、生产和销售各个环节的经营活动与内部控制。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审计监察部是公司专职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替换或解聘由董事会或管理层经过适当程序确定。

第七条 审计监察部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建立多层次、多功能内部审计体系。公司下属企业可视情况设置内审机构或内审专员,并接受审计监察部的双重管理,包括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人员调用,确保其规范、有效地发挥审计职能。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必须贯彻依法审计、依法定性和依法处理的原则,力求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职业化。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符合工作要求的内部审计人员,作为一个整体应该拥有或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知识、技能和其他能力。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审计经验及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

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由独立于被投资单位经济活动之外的第三者担任。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加强思想道德修养,甘当经济效益的谋士,违法乱纪的斗士,股东利益的卫士。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加强业务学习,扎实掌握从事审计工作所必须具备的审计理论和操作技能。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恪守保密原则,对其为进行某项审计而收集到的任何信息的机密性予以尊重、保守秘密,并只应在进行审计所必须的情况下才适用该信息,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以专业熟练性和应有的职业审慎性开展审计业务,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努力提高审计效率、审计水平和审计质量,始终保持审计队伍的纯洁性和凝聚力。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围绕公司经营目标开展风险审计;

(六)及时发现被投资单位经营活动中的损失、浪费、错误、舞弊、资源配置不当和信息失真等问题并如实报告;

(七)负责经营者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为经营者升职、降职、免职和调动提供依据;

(八)负责处理员工的匿名或保密投诉;

(九)根据需要对《审计报告》的落实情况安排必要的后续审计。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被投资单位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进行独立审核与评价,不受其他单位和部门的约束和限制。其主要权限是:

(一)充分知情权,即审计人员可以列席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有权调阅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档案(包括业务核算资料、统计核算资料、会计核算资料和其它资料);有权调查审计所及事项 的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并取得证明材料,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不得拒绝。

(二)独立检查权,即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查询、监盘、函证、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对被审计单位由各种介质承载的信息进行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不得阻挠其检查。

(三)独立报告权,即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必须如实报告每一审计事项涉及的各种问题,不把自己对有关事项的判断和决定屈从于其他人的意志,不作重要的审计结果的质量妥协。

(四)独立建议权,即审计人员发现内部控制的失控点有权建议改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建议纠正;对酿成恶劣后果的当事人有权建议处罚。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未经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不得向外披露。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的进行必须遵照下列审计程序:

(一)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前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特殊业务可在实施时送达;

(二)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编制审计项目实施方案;

(三)根据审计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审计人员认为有必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四)审计事项终结以后向董事会授权的内部审计负责人提交审计报告并于报送之前征求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董事会授权的内部审计负责人审定并签发《审计报告》通知被审计单位于送达之日起执行。

第五章 审计依据和审计标准

第二十条 审计依据(即审计评价标准)包括国家、各级政府和企业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第二十一条 审计标准(即审计操作标准)包括内部管理标准和现场操作标准。内部管理标准体现于《审计管理规程》,现场操作标准体现于《审计工作制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被审计单位,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经济活动资料,内部审计机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采用封存账册等临时制止措施;直接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分别提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或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转移、隐匿非法所得的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分别提出给予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合同或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并追回非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 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被审计单位当事人,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分别提出给予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合同或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以审谋私、知情不报、玩忽职守、歪曲事实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分别做出给予经济处罚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依据《刑法》提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

第七章 内部审计文化

第二十七条 审计文化是在审计事业的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共同信念和被组织成员共同认可的价值观念、执法理念、行为准则、管理制度、礼仪习俗以及由此体现的事业风范和精神,应当渗透于审计事业的一切活动之中。

第二十八条 天津普林审计文化包括:

审计信念:内部审计为组织创造价值。审计精神:忠于职守、精通业务、廉洁从审、不断创新。审计目的:维护所有者合法权益。审计原则: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根据本章程制定《审计工作制度》和《审计管理规程》。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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