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作为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现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会议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查贤斌先生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有关规定,经审阅聘任人员履历等材料,查贤斌先生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聘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胡刘芬
吕斌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