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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纳达: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3

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年8月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告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明确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以及亏损合同的判断。公司将按上述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会计政策变更时间

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第15号中对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以及亏损合同的判断的规定;自2021年12月31日起执行对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的规定。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解释第15号相关规定。解释第15号中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关于试运行销售会计处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2、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明确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时的记账科目。

3、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明确判断亏损合同时所使用的成本口径,应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会计准则解释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目前不存在资金集中管理相关业务,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的调整对公司无影响;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以及亏损合同的判断的调整,对公司财务报表不存在追溯调整事项以及对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进行调整的事项,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第15号中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经公司2022年8月2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

营成果,有利于为公司投资者提供更加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会计政策的变更及其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亦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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