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22]26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在报告期(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细致地核查,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铜陵纳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担保余额4,000万元,除此之外,未发生其它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胡刘芬
吕 斌
二O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