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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邦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08

作为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方式、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拓邦惠州第二工业园项目锂电池板块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调整,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大幅缩短了项目建设周期,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充分抓住锂电池行业及新能源产业的市场机遇,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本次变更涉及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拟使用的募集资金金额未发生变化,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变更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方可实施,相关变更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拓邦惠州第二工业园项目锂电池板块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

独立董事:黄跃刚、华秀萍、李序蒙

2022年1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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