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 174 号
贤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贤丰控股有限公司、谢松锋、谢海滔:
经查,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2019年1月10日,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贤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贤丰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159,152,000股股份被法院冻结,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03%。贤丰集团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直至2019年3月14日晚间才通过上市公司对外披露上述股份被冻结的情况。
2.2019年3月20日及3月27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广东贤丰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贤丰”)持有的上市公司合计295,358,647股股份被法院冻结,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6.03%。广东贤丰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直至2019年4月16日晚间才通过上市公司对外披露上述股份被冻结的情况。
3.谢松锋、谢海滔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将上述股份被冻结的情况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2.7条,以及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6条、第5.1.7条的规定。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9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