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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行: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5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特就公司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的,符合《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该预案充分考虑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现就公司聘请2020年度外部审计机构发表意见如下:

经核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满足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同意聘用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和公司按照

国内会计准则编制的2020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19年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的独立意见我们对公司2019年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

公司严格执行2019年度关联授信控制的目标和要求,根据证监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实施办法》审批关联交易授信业务,关联交易实施情况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符合公司相关管理要求,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市场价格,坚持商业原则,未优于其他客户,符合公司关联交易的控制要求。

四、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认为: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健全。经审阅,我们认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五、对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及风险控制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理解,衍生品交易业务是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常规银行业务之一。报告期内,公司重视该项业务的风险管理,对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控制是有效的。

六、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和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

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3〕56号文件的精神,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公正、公平、客观的态度,对公司的对外担保和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核查。我们认为:

(一)公司对外担保业务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常规银行业务之一。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担保业务余额为4,448,522万元人民币。公司重视该项业务的风险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操作流程和审批程序,对外担保业务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认真执行证监发〔2003〕5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没有违规担保的情况。

(二)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七、关于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

公司2019年能严格按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考核制度执行,激励考核制度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胡平西、贝多广、李 浩洪佩丽、王维安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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