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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钛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21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0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9 号:募集资金使用》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募集资金严格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非募集资金存储于募集

资金专用账户。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第十一条 公司资金运营部应当定期核对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确保账实一致。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三条 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执行权限和程序规定如下:

(一)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是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1、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负责部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2、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经总裁办公会议审查;

3、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公司总裁负责按照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组织实施。使用募集资金时,由具体使用部门(单位)提交申请,经总裁和财务总监会签后,由公司资金运营部负责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九条 募集资金置换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后方可实施,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

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二十一条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同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2)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3)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4)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并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

(5)保荐人、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4)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5)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6)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公司可以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3)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二十五条 超募资金的使用

(一)超募资金应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求,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的进行使用:

(1)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2)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3)归还银行借款;

(4)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5)进行现金管理;

(6)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超募资金在尚未使用之前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通过子公司实施项目的,应当在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如果仅将超募资金用于向子公司增资,参照超募资金偿还银行借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规定处理。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独立董事应出具专项意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借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2)公司应承诺偿还银行借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3)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借款或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第二十六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

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第二十九条、三十二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第二十七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八条 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公司可以将该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第二十九条 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公司拟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帐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五)公司应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对外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第三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第三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第三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七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六)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七)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八)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第三十八条 公司资金运营部资金管理人员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投项目的投入情况;资金运营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进行抽查,督促各单位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第三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细则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人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析注册会计师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第四十一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至少应在相关资产权属变更后的连续三期的年度报告中披露该资产运行情况及相关承

诺履行情况。 该资产运行情况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账面价值变化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效益贡献情况、是否达到盈利预测(如有)等内容。 相关承诺期限高于前述披露期间的,公司应在以后期间的年度报告中持续披露承诺的履行情况,直至承诺履行完毕。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第四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

第四十四条 保荐代表人可随时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现场调查,至少每半年调查一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调查内容包括:募集资金使用与招股说明书中载明的使用用途是否一致、募集资金变更情况、募集资金管理是否安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四十五条 公司任何人员未履行审批程序擅自使用募集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违反本制度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包括闲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记过、解除职务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上报监管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相抵触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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