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ST新光:关于法院裁定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全资子公司进行重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30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全资子公司

进行重整的公告

2019年4月28日,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控股”)通知,新光控股及其下属3家子公司分别收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华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及《决定书》,分别裁定受理了新光控股及其下属3家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已根据法律程序指定管理人。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新光控股收到金华中院(2019)浙07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金华中院认为:根据新光控股的公司登记部门和注册地址以及最高院的相关通知,本院对新光控股破产案件的审理具有管辖权。新光控股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新光控股是一家涉及饰品、高端制造业、地产、投资等多个行业的大型民营企业,部分业务板块具有一定的市场认可度和行业优势。新光控股具有破产重整的价值和可能。新光控股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上海希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宝实业”)收到金华中院(2019)浙07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金华中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最高院相关通知,本院对希宝实业破产案件的审理具有管辖权。希宝实业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希宝实业的全

资股东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涉及饰品、高端制造业、地产、投资等多个行业的大型民营企业,部分业务板块具有一定的市场认可度和行业优势。希宝实业自身也有一定的运营条件和能力,具有破产重整的价值和可能。希宝实业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上海希宝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上海富越铭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越公司”)收到金华中院(2019)浙07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金华中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最高院相关通知,本院对富越公司破产案件的审理具有管辖权。富越公司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富越公司的全资股东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涉及饰品、高端制造业、地产、投资等多个行业的大型民营企业,部分业务板块具有一定的市场认可度和行业优势。富越公司自身也有一定的运营条件和能力,具有破产重整的价值和可能。富越公司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上海富越铭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义乌市新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贸易”)收到金华中院(2019)浙07破申9号《民事裁定书》,金华中院认为:根据新光贸易的公司登记部门和注册地址以及最高院的相关通知,本院对新光贸易破产案件的审理具有管辖权。新光贸易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新光贸易的全资股东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涉及饰品、高端制造业、地产、投资等多个行业的大型民营企业,部分业务板块具有一定的市场认可度和行业优势。新光贸易自身也有一定的运营条件和能力,具有破产重整的价值和可能。新光贸易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义乌市新光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二、《决定书》主要内容

根据金华中院(2019)浙07破1号、2号、3号、4号《决定书》,指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浙江韦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新光控股、新光贸易、富越公司及希宝实业的破产管理人。

三、对公司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新光控股持有公司1,134,239,90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62.05%,新光控股进入重整程序,暂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但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