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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光: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19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光圆成”)于近期收到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2019】浙07执402、403号之三)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浙民终146号)。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及案件的基本情况

1、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5)。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信托”)与被执行人义乌世茂中心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世茂”)、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建材城”)、新光圆成等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

2、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125)。原告方某与被告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新光饰品股份有限公司、新光圆成、义乌世茂、周晓光、虞江波、虞云新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

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05)。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9】浙07民初65号),对此案件进行判决。公司对本案判决结果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进展情况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新光建材城坐落于东阳市吴宁街道新光天地272

处不动产。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7民初65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新光圆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3,714元予以退回。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未达到重大诉讼披露标准的其他诉讼涉案总金额为5,571.13万元。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公司已于2019年末,对中信信托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涉及的资产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若拍卖成交且拍卖价低于资产账面价值,差额部分将减少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

2、公司已对方文校案件依据一审判决计提了相应的预计负债,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将依据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结果确定。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采取相应措施,并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8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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