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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光: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31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本报告期内对外担保和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

1.我们对于报告期内的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查,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它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存在以前年度控股股东未履行相应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并被其占用的情况,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资金占用总额为20.75亿元。我们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按照有关监管规则,认真履行还款义务,尽快还清所占用的资金及利息,以消除资金占用对公司的影响,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2.我们对于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查,本报告期内,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拟提供累计总额不超过320,000万元融资总额的担保,担保期限为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担保及资产抵押担保等。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均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程序,是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目的在于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提高其资金流动性,增强盈利能力,确保公司的利益最大化,不会对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我们同意此次担保事项。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逾期对外担保金额为231,628.44万元。我们要求公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限相关担保逾期问题,采取一切有力措施挽回公司的损失,维护公司利益。

经审查,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公司存在以前年度发生且

未履行正常审批决策程序的担保事项。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在未履行正常审批决策程序的情况下,在担保函、保证合同等法律文件上加盖了公章,造成违规担保24.11亿元。我们要求公司进一步加强相关内控制度的执行,严格梳理同类事项及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相关违规担保问题,并持续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丁志坚

仇向洋

宋建波

2021年8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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