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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运通: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31

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证监发[2003]56号)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都属经营性往来,规模较小且价格公允,不存在与证监发[2003]56号文规定相违背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9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二)对外担保情况

1、报告期内,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广电运通国际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1,620.93万美元,上述担保是为了上述子、孙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之内。

2、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余额780.74万美元,即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广电运通国际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二、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利润实现情况和公司发展需要,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目前公司总股本2,408,993,95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89,079,274.12元,剩余未分配利润2,521,387,105.19元结转至下一年度。2019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公司《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是依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的,合法、合规,符合《公司章程》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年-2020年)》的相关规定。该方案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

四、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会前认真审查董事会提供的《咨询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公寓租赁协议》以及有关资料,并了解其相关情况,现就公司2020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而产生的,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增强公司控制力,提高生产经营保障程度。

2、公司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按照“独立主体、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的,其价格为市场价格,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黄跃珍、叶子瑜、杨文峰、陈荣、罗攀峰回避表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的要求。

五、关于公司2019年度高管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19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认为:

2019年度,公司能严格按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业绩考核制度执行,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2019年年度报告中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续聘审计机构一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16年,在以往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均能按照有关法规政策,独立完成审计工作,为公司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起到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均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保护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认为:

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要求进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八、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0年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能够有效进行内部控制和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公司为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利润的影响而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公司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实现持续稳定的经营效益;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及子公司2020年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九、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进行了询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不涉及公司关联单位和关联人。

2、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及财务制度在资产存在减值迹象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的谨慎性原则,保证了公司所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报告期资产的价值,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不存在通过计提大额资产减值进行盈余调节的情况,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所以,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十、关于公司部分存货报废处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公司部分存货报废处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进行了询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部分存货报废处置,不涉及公司关联单位和关联人。

2、公司本次部分存货报废处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实际情况,本次核销资产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更加真实、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有助于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

3、本次部分存货报废处置不会对公司当期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所以,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存货报废处置事项。

十一、关于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及《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审阅了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明细等相关记录,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出具的《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规范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二、关于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及《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在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子公司广州银通金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广电银通金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运通购快科技有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且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银行保本型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等),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建设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规定,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三、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广电运通国际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及《对外担保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为全资子公司广电运通国际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为广电运通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通国际”)提供的担保额度即将到期,为继续支持运通国际的发展,大力开拓公司的海外业务,公司拟为为运通国际及其下属子公

司、孙公司【包括:GRG Hongkong Mexico,S.A.DE;Global ATM Parts Co.,Limited;GRGTurkiye Bankacilik Ekipmanlari Ltd.;GRG Deutschland GmbH;GRG Equipment (Singapore) Pte.Ltd.;广电运通国际商贸(广州)有限公司;GRGBanking LLC.;GRG HT (HK) Co., Limited;GRG AMERICA INC.;Denali System CO.,Ltd.;Denali System Inc.;德纳里(广州)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总金额不超过5,000万美元的连带责任担保额度,运通国际拟为其下属子公司、孙公司提供总金额不超过2,000万美元的连带责任担保额度,上述担保额度内的各项担保将全部用于公司在海外的日常业务经营所需。运通国际的资产负债率为58%,运通国际下属部分子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虽然超过70%,但主要为应付股东运通国际的内部往来款,债务风险可控。

上述担保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桂龙杨 闰邢良文

2020年3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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