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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富微电: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之见证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23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

见证意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9号侨福芳草地D座7层(100020)7/F, Building D, Parkview Green FangCaoDi, No.9, Dongdaqiao Road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列含义:

本所指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指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为本项目指派的承办律师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6日通过,自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修订,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发行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经2020年1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2月14日起公布、施行)
《实施细则》《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修正)》
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发行指发行人向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4,000万股(含34,000万股)面值为1.00元的人民币普通股
发行人/通富微电指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招商证券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开证券指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和国开证券合称联席主承销商
致同指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

之见证意见

致: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关于聘请专项法律顾问的相关协议,担任发行人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相关工作。本所律师接受指派,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依据中国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出具本见证意见。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见证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见证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于本见证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直接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据发行人、有关政府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文件或陈述作出判断。

(三)本见证意见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本所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见证意见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发行人的文

件引述。

(四)本见证意见仅供向中国证监会报备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见证的基础上,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已分别于2020年2月21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并依法定程序合法有效地作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决议。

(二)发行人已于2020年3月9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事项。

(三)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7月22日下发证监许可[2020]1488号《关于核准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发行人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4,000万股(含34,000万股)新股。

综上,本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其内部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并已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已履行全部的批准、核准和许可程序。

二、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根据发行人与招商证券签署的有关本次发行的承销协议以及与国开证券签署的本次发行的承销协议,招商证券担任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国开证券与招商证券共同担任联席主承销商。经核查,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询价结果、定价和配售对象确定及缴款和验资过程如下:

(一)本次发送的询价对象

根据联席主承销商提供的电子邮件发送记录以及快递底单等资料,发行人和

两家主承销商于2020年9月22日共向117家投资者发出《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等认购文件。上述117名投资者中包括:截至2020年8月20日收市后发行人前20名股东(其中南通华达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为发行人关联方未发送认购邀请书)、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22家,证券公司12家,保险机构9家,以及其他已向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表达认购意向的9名个人投资者及45名其他投资机构。

因2020年9月22日晚中金期货有限公司向联席主承销商表达了参与本次认购的意向,故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向中金期货有限公司补充发送了认购邀请文件。

综上,截至2020年9月25日9:00前,本次非公开发行向22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2家证券公司,9家保险机构、前20名股东(2020年8月20日股东名册,3名发行人关联方未发送认购邀请书),以及其他已向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表达认购意向的9名个人投资者及46名其他投资机构,以上合计向118家机构和个人发送了认购邀请文件。

鉴于2020年9月25日首轮申购报价结束后,获配投资者认购股份数量低于中国证监会批文核准数量(34,000万股),认购资金未达到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400,000万元,含发行费用)且认购对象未超过35名,经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协商后决定启动追加认购程序。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于2020年9月25日至2020年10月18日以电子邮件和快递邮寄形式向首轮已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及另外51家投资者发出了《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以下简称《追加认购邀请书》)并附有《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追加认购)》(以下简称《追加申购单》)。

经核查,《认购邀请书》及《追加认购邀请书》主要包括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时间与认购方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等内容。《申购报价单》及《追加申购单》主要包括认购价格、认购金额、认购对象同意按照发行人最终确定的获配金额和时间缴纳认购款等内容。

经核查,本所认为,《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名单符合《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认购邀请书》及附件均参照《实施细则》附件的范本制作,并已经发行人加盖公章及保荐代表人签署;《认购邀请书》已按照公正、透明的原则,事先约定了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时间安排,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与规则,特别提示等事项,符合《实施细则》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2020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作为本次发行对象的资格和条件。

(二) 本次发行的询价结果

1. 首轮申购报价情况

2020年9月25日9:00-12:00,在本所律师现场见证下,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共收到9名投资者提交的《申购报价单》。经核查,前述《申购报价单》均为有效申购。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对所有有效《申购报价单》进行了统一的簿记建档,申购报价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申购对象名称申购价格(元/股)认购金额(万元)
1中金期货有限公司20.0030,000.00
2湘江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9912,000.00
3马鞍山中安基石长三角发展新动能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9.8012,000.00
4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8.6612,000.00
5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8.9814,000.00
18.7814,500.00
18.6615,000.00
6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0.9919,593.00
7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8.6613,936.00
8李兴华18.6612,000.00
9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8.8612,000.00

经核查,本所认为,上述《申购报价单》的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2. 追加认购情况

首轮申购报价结束后,因获配投资者认购股份数量低于中国证监会批文核准数量(34,000万股),认购资金未达到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400,000万元万元,含发行费用)且认购对象未超过35名,经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协商后决定以首轮询价后确定的发行价格(18.66元/股)启动追加认购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在2020年9月28日至2020年10月19日12:00时前有效追加认购询价时间内,有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时代复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54名投资者表达了认购意向,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申购报价单(追加认购)》。经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核查,前述参与追加认购的54名投资者中的3名为

2020年9月25日已获配售的投资者,为马鞍山中安基石长三角发展新动能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和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具体追加情况如下:

序号申购对象名称申购价格(元/股)认购金额(万元)
1马鞍山中安基石长三角发展新动能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8.663,000.00
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18.6612,866.00
3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8.6613,830.00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8.6612,500.00
5张慕濒18.6610,000.00
6朱一明18.6610,000.00
7北京时代复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8.669,000.00
8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18.668,397.00
9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8.667,000.00
10杨俊敏18.666,000.00
11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8.666,000.00
12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8.666,000.00
13张怀斌18.666,000.00
14上海君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8.665,100.00
15上海涌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8.665,100.00
16浙江韦尔股权投资有限公司18.665,038.20
17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8.665,000.00
18陈友发18.665,000.00
19福建福顺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18.665,000.00
20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8.665,000.00
21贵州铁路壹期陆号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18.665,000.00
22上海驰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8.665,000.00
23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18.665,000.00
24张勤18.665,000.00
25吴山18.664,800.00
26来涛18.664,510.00
27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8.664,500.00
28北京和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8.664,500.00
序号申购对象名称申购价格(元/股)认购金额(万元)
29徐毓荣18.664,500.00
3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8.664,500.00
31盛宇2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8.664,500.00
32上海盛宇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18.664,380.00
3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18.664,310.00
34上海谦荣投资有限公司(光华9234捕鱼私募基金二期)18.664,300.00
35希瓦小康精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8.664,000.00
36广西御万商务咨询有限公司18.664,000.00
37希瓦辉耀精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8.663,500.00
38希瓦小牛精选私募基金18.663,500.00
39希瓦小牛精选B私募基金18.663,500.00
40芜湖弘唯基石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8.663,118.00
41上海雷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8.663,100.00
42希瓦金箍棒精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8.663,000.00
43希瓦小牛精选C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8.663,000.00
44希瓦小牛精选D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8.663,000.00
45铜陵有色金属集团上海投资贸易有限公司18.663,000.00
46中航证券有限公司18.663,000.00
47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8.662,500.00
48上海丹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8.662,000.00
49进化论亦谷精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8.661,866.00
50进化论黄靓精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8.661,866.00
51深圳思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8.661,600.00
52希瓦风行精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8.661,500.00
53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8.661,200.00
5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8.661,200.00

经核查,本所认为,本次发行上述追加认购有效申购的文件符合《追加认购邀请书》的相关规定。

(三)发行价格、认购对象和发行数量的确定

本次发行申购报价结束后,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根据认购对象的有效报价,

按照认购价格优先、认购金额优先、认购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18.66元/股,发行股数为175,332,356.00股,募集资金总额3,271,701,762.96元。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35家,具体配售情况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类型配售股数 (股)配售金额 (元)占发行总量比例锁定期
1中金期货有限公司其他16,077,170299,999,992.209.17%6
2湘江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6,430,868119,999,996.883.67%6
3马鞍山中安基石长三角发展新动能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8,038,585149,999,996.104.58%6
4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保险6,430,868119,999,996.883.67%6
5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8,038,585149,999,996.104.58%6
6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17,394,962324,589,990.929.92%6
7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14,879,957277,659,997.628.49%6
8李兴华个人6,430,868119,999,996.883.67%6
9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6,430,868119,999,996.883.67%6
1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6,698,821124,999,999.863.82%6
11张慕濒个人5,359,05699,999,984.963.06%6
12朱一明个人5,359,05699,999,984.963.06%6
13北京时代复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4,823,15189,999,997.662.75%6
14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其他4,500,00083,970,000.002.57%6
15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3,751,33969,999,985.742.14%6
16杨俊敏个人3,215,43459,999,998.441.83%6
17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3,215,43459,999,998.441.83%6
18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3,215,43459,999,998.441.83%6
19张怀斌个人3,215,43459,999,998.441.83%6
20上海君犀投资管理有其他2,733,11850,999,981.881.56%6
限公司
21上海涌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2,733,11850,999,981.881.56%6
22浙江韦尔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其他2,700,00050,382,000.001.54%6
23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2,679,52849,999,992.481.53%6
24陈友发个人2,679,52849,999,992.481.53%6
25福建福顺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其他2,679,52849,999,992.481.53%6
26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2,679,52849,999,992.481.53%6
27贵州铁路壹期陆号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其他2,679,52849,999,992.481.53%6
28上海驰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2,679,52849,999,992.481.53%6
29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其他2,679,52849,999,992.481.53%6
30张勤个人2,679,52849,999,992.481.53%6
31吴山个人2,572,34747,999,995.021.47%6
32来涛个人2,416,93445,099,988.441.38%6
33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2,411,57544,999,989.501.38%6
34北京和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2,411,57544,999,989.501.38%6
35徐毓荣个人2,411,57544,999,989.501.38%6
合计175,332,3563,271,701,762.96100.00%-

经核查,本所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认购对象和发行数量的确定符合《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认购邀请书》的要求,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缴款与验资

根据确定的获配对象名称,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于2020年10月21日以邮件和电话通知方式向获配对象发出了《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和《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之认购合同》(以下简称“《认购合同》”)。

经核查,前述获配对象均已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认购资金汇入联席主承

销商指定的缴款账户,认购资金总额共计3,271,701,762.96元人民币,前述认购资金缴纳情况已经致同审验,并出具了编号为致同验字(2020)第110ZC00404号的《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验资报告》。

根据致同出具的致同验字[2020]第110ZC00405号《验资报告》,截至2020年10月28日止,发行人已收到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入的股东认缴股款扣除部分保荐费及承销费后人民币3,247,808,148.86元(大写:叁拾贰亿肆仟柒佰捌拾万零捌仟壹佰肆拾捌元捌角陆分)。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3,271,701,762.96元,扣除发行费人民币26,352,779.67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245,348,983.29元,其中:增加股本为人民币175,332,356.00元,增加资本公积为人民币3,070,016,627.29元。

经核查,本所认为,本次发行的缴款与验资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三、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一) 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根据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提供的簿记建档资料、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等文件并经核查,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为本见证意见“二、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之“发行价格、认购对象和发行数量的确定”部分列示的35名投资者。上述认购对象均具有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未超过三十五名。

(二) 认购对象的登记备案情况

1、最终配售对象的产品认购名称/出资方信息如下:

序号认购对象名称产品名称/出资方信息
1中金期货有限公司中金期货-融汇1号资产管理计划
2湘江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自有资金
3马鞍山中安基石长三角发展新动能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马鞍山中安基石长三角发展新动能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寿资产-PIPE2020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5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红塔红土蔷薇致远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6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自有资金
7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发展资产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定增优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东兴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君享佳鑫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玉泉1018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玉泉998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玉泉同茂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玉泉96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传璞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璞信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汇盈多策略分级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宏妤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建兴诚益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联鑫定增2号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玉泉908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安吉117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天禧定增1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希瓦定增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兴银成长动力壹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玉泉96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华商财富定增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君享通财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玉泉慧智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玉泉弘龙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安吉87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安吉11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玉泉20号郝慧资产管理合同
财通基金言诺定增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理享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玉泉慧智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8李兴华自有资金
9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有资金
1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有资金
11张慕濒自有资金
12朱一明自有资金
13北京时代复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时代复兴磐石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4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自有资金
15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有资金
16杨俊敏自有资金
17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平安人寿权益委托投资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18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君资管2765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国泰君安君得明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9张怀斌自有资金
20上海君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君犀欣元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1上海涌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涌津涌发价值成长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2浙江韦尔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自有资金
23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创金合信汇融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创金合信鑫享28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24陈友发自有资金
25福建福顺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自有资金
26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鹰优选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27贵州铁路壹期陆号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贵州铁路壹期陆号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28上海驰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驰泰汇金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9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自有资金
30张勤自有资金
31吴山自有资金
32来涛自有资金
33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优质成长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34北京和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聚平台证券投资基金
35徐毓荣自有资金

2、认购对象的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1)湘江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李兴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张慕濒、朱一明、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杨俊敏、张怀斌、浙江韦尔股权投资有限公司、陈友发、福建福顺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张勤、吴山、来涛、徐毓荣均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进行相关备案。

(2)北京和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和聚平台证券投资基金、上海驰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驰泰汇金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涌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涌津涌发价值成长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君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君犀欣元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北京时代复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时代复兴磐石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乌鲁木齐凤凰基石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管理的马鞍山中安基石长三角发展新动能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

贵州铁路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贵州铁路壹期陆号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均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

(3)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创金合信汇融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国泰君安君得明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进行相关备案。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其他产品均已履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

(4)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金期货有限公司管理的产品均已履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

(5)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国寿资产-PIPE2020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所规定的要求办理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并提交了产品备案证明。

(三) 关联关系核查

根据发行人及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分别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gsxt.gdgs.gov.cn),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不存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亦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本次发行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因此,本所认为,本次发行确定的认购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应主体资格。

四、本次发行的法律文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申购

报价单》、《追加认购单》、发行人与认购对象正式签署的《认购合同》等法律文书,本所认为,该等文书依照《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作,权利义务明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已获得必要的批准、授权和核准;本次发行股票所涉及的《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追加认购单》、《认购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书合法、有效;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和确定的认购对象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结果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合法有效。

发行人尚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本次发行涉及的新增股份登记手续,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

本见证意见经本所经办律师及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公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见证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授权代表 王 隽

经办律师

王 念

吴凌云

2020年11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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