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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邦科技:独立董事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8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专项说明与独立意见:

一、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非独立董事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公司本次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同意林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该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及充分了解本次聘任董事会秘书人员的学历、专业资格、职业经历、兼职情况及履职能力等,认为祝建霞女士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其任职资格合法,相关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公司提名、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祝建霞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符合《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有效,且流程合规。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并同意董事会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开展2020年度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1、公司开展的商品套期保值业务严格按照相关制度执行,能够有效保护生产的生猪价值及有效控制了原材料的采购成本,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利用商品期货及期权市场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就开展商品套期保值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及《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管理层就套期保值交易出具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具有可行性。

2、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境内大连商品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生猪、饲料原料如玉米、豆粕、豆油、大豆等期货品种,郑州商品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菜油、菜粕等期货品种,符合正常生产经营需求,不从事其他任何场所任何品种的期货交易或相关的衍生品交易、不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符合相关监管法规的要求综上,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五、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与独立意见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等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截至2020年6月30日的公司累计及当期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

并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累计及当期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0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发生对控股子公司或下属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0年6月30日的对控股子公司或下属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

3、公司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均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制度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4、公司已建立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5、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6、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亦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与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对外担保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和证监发[2005]120号文的规定。

六、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在境外发行债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系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正邦新加坡下属SPV公司在境外发行不超过3亿美元(含3亿美元,或等额离岸人民币或其他外币)债券行为提供的担保,不存在对第三方的担保。为全资下属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境外债券发行工作的顺利开展,符合上市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同意董事会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正邦科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黄新建 李汉国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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