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设立安徽国元正邦农发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设立安徽国元正邦农发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是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利用效率,有利于公司主业的经营和发展,有利于加快公司既定发展战略的落地和实施。本次参与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正邦畜牧发展有限公司出资18,000万元参与设立安徽国元正邦农发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2、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设立广东恒邦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设立广东恒邦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利用效率,有利于公司主业的经营和发展,有利于加快公司既定发展战略的落地和实施。本次参与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正邦畜牧发展有限公司出资66,600万元参与设立广东恒邦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设立江苏疌泉邦裕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设立江苏疌泉邦裕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是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利用效率,有利于公司主业的经营和发展,有利于加快公司既定发展战略的落地和实施。本次参与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正邦畜牧发展有限公司出资69,500万元参与设立江苏疌泉邦裕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独立董事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黄新建 李汉国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