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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邦科技: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30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2021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2021年度,公司已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满足公司经营管理需要的各种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有效地对待和控制各种风险,保证企业的管理及会计信息的准确性,促进了公司各项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在确定租赁期限,判断租赁内含利率方面未按照新租赁准则规定执行,公司财务部门对新租赁准则相关内容进行了重新学习,并按相应规定进行了整改,整改后符合新租赁准则的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我们认可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的成效,同意评价报告的结果。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在从事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中尽职尽责,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从事公司会计报表审计工作,能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的对公司会计报表发表意见。

该议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1年12月31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发生对控股子公司或下属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1年12月31日的对控股子公司或下属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

3、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制度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4、公司已建立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5、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6、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亦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7、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实际担保余额为1,042,209万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511.33%。公司严格遵守相关要求和规定,不存在为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2021年12月31日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与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对外担保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的规定。

四、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现有的盈利能力,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考虑企业发展实际情况,业务发展规模、资金筹措能力,公司拟定2021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本预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故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1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本次报告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鉴证报告。(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黄新建 曹小秋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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