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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正邦:关于仲裁事项暨担保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29

证券代码:002157 证券简称:*ST正邦 公告编号:2024—020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事项暨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院已受理,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3、涉案金额:911,111,047.99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本次仲裁案件尚未经仲裁院开庭审理,该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正邦科技”)于2021年12月27日、2022年1月13日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22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259)。公司于2022年8月21日、2022年9月6日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及交易后形成关联担保的议案》,公司向正邦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江西正农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正农通”)及其子公司10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江西正农通的股权,公司不再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江西正农通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期间,公司为支持其日常经营运作,存在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情况。本次交易完成以后,该等担保将被动形成新增关联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

22日披露的《关于出售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及交易后形成关联担保的公告》。江西正农通及其子公司在协议履行期间未按期还款,造成逾期。2023年7月20日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公司作为担保义务人代为履行上述担保的清偿义务,代为支付本金及利息共计911,111,047.99元,因此,公司享有对江西正农通及其子公司宜宾广联养殖有限公司、三都正邦养殖有限公司、湖南临武正邦养殖有限公司的追偿权,并向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提交仲裁申请。近日,公司收到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发来的《受理通知书》,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已受理本案。

二、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江西正农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宜宾广联养殖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三:三都正邦养殖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四:湖南临武正邦养殖有限公司

2、事实与理由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

2021年11月23日,被申请人一与江西省金控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金控”)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所有权转让协议》,将自己猪场作价1亿元整体出售给江西金控,再由江西金控租赁给被申请人一,租赁期限自2021年11月26日至2024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一按照3年12期,每期向江西金控支付9,218,044.28元,总共110,616,531.36元。同日,对于该笔债务申请人为被申请人一进行担保并与江西金控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了当被申请人一逾期支付时申请人应当承担的保证义务。之后,被申请人一未按期付款,造成逾期。

同时,2021年11月23日,被申请人一与江西金控签订另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及《所有权转让协议》,将自己猪场作价1亿元整体出售给江西金控,再由江西金控租赁给被申请人一,租赁期限自2021年12月2日至

2024年12月1日,被申请人一按照3年12期,每期向江西金控支付9,218,044.28元,总共110,616,531.36元。同日,对于该笔债务申请人为被申请人一进行担保并与江西金控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了当被申请人一逾期支付时申请人应当承担的保证义务,之后,被申请人一未按期付款,造成逾期。

2023年7月20日申请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江西金控向申请人主张该融资租赁款并向申请人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江西金控申报的债权已经法院裁定确认,债权金额为216,704,109.59元。江西金控的该笔债权已经在正邦科技重整程序中受偿,正邦科技作为保证人已经代被申请人一履行了上述两笔共计216,704,109.59元债权的清偿义务。因此,申请人享有对被申请人一该笔债权的追偿权。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二

2017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二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促进境内对外开放贷款-固定资产类)》约定中国进出口银行向被申请人二提供最高不超过22,000万元境内促进对外开放贷款。同日,申请人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申请人为被申请人二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之后,被申请人二未按期付款,造成逾期。2023年7月20日申请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中国进出口银行向申请人主张还款并向申请人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中国进出口银行申报的债权已经法院裁定确认,债权金额为75,480,080.71元。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该笔债权已经在正邦科技重整程序中受偿,正邦科技作为保证人已经代被申请人二履行了75,480,080.71元债权的清偿义务。

2018年9月27日,被申请人二还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以下简称“中行眉山分行”)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中行眉山分行向被申请人二提供最高不超过15,000万元贷款。同日,申请人与中行眉山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申请人为被申请人二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之后,被申请人二未按期付款,造成逾期。2023年7月20日申请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中行眉山分行向申请人主张还款并向申请人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中行眉山分行申报的债权已经法院裁定确认,债权金额为92,872,915.86元。中行眉山分行的该笔债权已经在正邦科技重整程序中受偿,正邦科技作为保证人已经代被申请人二履行了92,872,915.86元债权的清偿义务。

综上,申请人共为被申请人二代为履行了168,352,996.57元的债权清偿义务。因此,申请人享有对被申请人二该笔债权的追偿权。

(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三

2022年3月28日,被申请人三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都水族自治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三都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由农行三都支行向被申请人三提供一年期流动资金5,000万元贷款。同时,申请人与农行三都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之后,被申请人三未按期付款,造成逾期。2023年7月20日申请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农行三都支行向申请人主张该流动资金还款并向申请人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农行三都支行申报的债权已经法院裁定确认,债权金额为52,666,046.73元。农行三都支行的该笔债权已经在正邦科技重整程序中受偿,正邦科技作为保证人已经代被申请人三履行了52,666,046.73元债权的清偿义务。因此,申请人享有对被申请人三该笔债权的追偿权。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

2020年4月30日、2020年6月19日、2021年6月25日、2021年6月25日,被申请人四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临武支行”)分别签订4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每份合同均约定由农行临武支行向被申请人四提供10,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2020年4月30日、2020年6月19日、2021年6月25日、2021年6月25日,申请人与农行临武支行分别签订4份《保证合同》,约定由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四的上述借款分别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之后,被申请人四未按期付款,造成逾期。2023年7月20日申请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农行临武支行向申请人主张还款并向申请人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农行临武支行申报的债权已经法院裁定确认,债权金额为405,089,702.36元。农行临武支行的该笔债权已经在正邦科技重整程序中受偿,正邦科技作为保证人已经代被申请人四履行了405,089,702.36元债权的清偿义务。

2021年3月29日,被申请人四还与临武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武浦发”)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临武浦发向被申请人四提供1,500万元贷款;同日,申请人与临武浦发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四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之后,被申请人四未按期付款,造成

逾期。2023年7月20日申请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临武浦发向申请人主张还款并向申请人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临武浦发申报的债权已经法院裁定确认,债权金额为14,219,646.00元。临武浦发的该笔债权已经在正邦科技重整程序中全部受偿,正邦科技作为保证人已经代被申请人四履行了14,219,646.00元债权的清偿义务。

2022年6月14日,被申请人四还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郴州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华夏郴州分行向被申请人四提供3800万元贷款;同日,申请人与华夏郴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四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之后,被申请人四未按期付款,造成逾期。2023年7月20日申请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华夏郴州分行向申请人主张还款并向申请人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华夏郴州分行申报的债权已经法院裁定确认,债权金额为40,325,926.38元。华夏郴州分行的该笔债权已经在正邦科技重整程序中受偿,正邦科技作为保证人已经代被申请人四履行了40,325,926.38元债权的清偿义务。2022年6月,被申请人四还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郴州分行”)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光大郴州分行向被申请人四提供1300万元贷款;同日,申请人与光大郴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四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之后,被申请人四未按期付款,造成逾期。2023年7月20日申请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光大郴州分行向申请人主张还款并向申请人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光大郴州分行申报的债权已经法院裁定确认,债权金额为13,752,620.36元。光大郴州分行的该笔债权已经在正邦科技重整程序中受偿,正邦科技作为保证人已经代被申请人四履行了13,752,620.36元债权的清偿义务。

综上,申请人共为被申请人四代为履行了473,387,895.10元的债权清偿义务。因此,申请人享有对被申请人四该笔债权的追偿权。

3、仲裁请求

一、裁决被申请人一偿还因申请人代为偿还的216,704,109.59元;

二、裁决被申请人二偿还因申请人代为偿还的168,352,996.57元;

三、裁决被申请人三偿还因申请人代为偿还的52,666,046.73元;

四、裁决被申请人四偿还因申请人代为偿还的473,387,895.10元;

五、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被申请人四共同承担。合计金额为:911,111,047.99元

三、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2023年4月29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相关金额合计人民币699,939.06万元,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涉及的诉讼金额为人民币87,069.92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合计金额为人民币612,869.14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8)。

2023年4月29日至2023年8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新增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相关金额合计人民币241,512.88万元,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涉及的诉讼金额为人民币709.65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合计金额为人民币240,803.24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披露的《关于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145)。

2023年12月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96),原告马先锋因商业秘密侵权对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广西正邦广联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提起诉讼。2023年12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221),因马先锋未在通知书限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按原告马先锋撤回起诉处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诉讼事项外,公司尚存在其他小额合同纠纷。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将上述代为清偿的担保金额全额计提减值,扣减2023年度利润金额约9亿元。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27日披露的《2023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4-013)。鉴于本次仲裁案件尚未经仲裁院开庭审理,该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

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五、其他应注意事项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监管规则的要求,严格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出具的《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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