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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钟精机: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30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2022年4月2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询问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2021年度,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与关联方没有发生非正常资金往来,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的各种情形。

公司实际发生对外担保金额为20,232.2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期末净资产261,375.09万元的7.74%。

为满足经营业务发展需要,安徽汉扬向中国银行申请不超过20,232.2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浙江汉声为该贷款事项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除上述担保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也无逾期担保数据额。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议案》,我们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486,978,882.97元,其中母公司实现净利润352,581,050.13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母公司净利润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35,258,105.01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800,558,436.51元,扣除2020年度现金分红176,395,899.47元,2021年末实际可供分配利润941,485,482.16元。

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要求,结合公司2021年度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及未来经营发展战略,公司拟定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以公司当前总股本534,724,13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股份派发现金股利3.6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192,500,690.04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经营状况,有利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也保护了投资者利益。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等相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对公司聘用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聘用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担任公司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审计意见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较好的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对公司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议案》,我们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认真审阅,并经我们独立董事充分商讨后,认为公司2022年度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定价原则公允合理,充分保证了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预计2022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

如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且各项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内部控制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投资事项、信息披露等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容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六、关于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发表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绩效考核机制,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行为。我们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预案无异议,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发布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健,在保障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创造更多的投资回报。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投资理财审批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2022年度为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公司2022年度为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为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事项,主要是为了支持子公司进一步发展,满足日常经营资金需求。目前各子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定,偿债能力较强。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并同意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发布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可以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应收资产和待开应付资产统筹管理,减少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健发展。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共享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资产池额度,即用于与所有合作银行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质押、抵押的资产累计即期余额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业务期限内,该额度可滚动使用。

独立董事:张陆洋 周波 周志华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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