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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铝股份:关于公司董事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08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朱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一、警示函内容

朱明:

经查,你作为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10月22日,你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票31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0%,成交金额1,169.20万元。2020年10月29日,常铝股份公布2020年三季报,你在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一)项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强化合规意识,认真汲取教训,严格规范减持行为,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董事朱明先生也将以此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公司将切实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对《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特此公告。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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