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秉承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的诚信与勤勉义务,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外保内贷额度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办理外保内贷业务,是为了满足公司国内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通过拓宽融资渠道,有利于公司更好的开展经营业务。公司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相关风险可控。本事项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该事项的实施。
独立董事:徐先达、蔡敬侠、张大志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