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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宝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及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30

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及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截至 2020年 6月 30日对外担保情况和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审慎调查,认为:

1、公司不存在第一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况,也没有其他变相方式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不存在为第一大股东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由于项目建设筹资需要,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为红宝丽集团泰兴化学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红宝丽集团泰兴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兴化学公司”)项目建设向银行借款申请中长期授信4亿元提供保证担保(期限七年),该事项已经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为了保障子公司经营业务和项目建设对资金需要,公司于 2018年 6月 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南京红宝丽聚氨酯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泰兴化学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保证担保,其中 DCP项目中长期融资授信 2 亿元(担保期限:项目中长期融资授信担保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 5 年内有效),其余已到期。该事项已经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于 2019年 9月 7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泰兴化学公司融资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

司为泰兴化学公司项目融资追加保证担保 2 亿元,期限三年。同时,考虑到项目融资实际情况,同意公司将前期为泰兴化学公司DCP 项目融资 2 亿元提供保证担保的期限延长,即担保期限调整为本次股东大会批准之日 6 年。该议案已经请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于 2020年 3月11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继续为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的公告》,在为泰兴化学公司项目流动资金借款授信、为销售公司申请贸易融资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到期后,公司仍继续为上述子公司生产经营融资提供担保,合计授信额度总额 3.5 亿元,其中为销售公司贸易融资 1.5亿元提供担保,为泰兴化学公司流动资金融资 2 亿元提供担保。该事项已经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截止 2020年 6月 30日,上述担保总额度11.5亿元,实际担保余额 4.99亿元:其中为泰兴化学公司项目借款46,574.53万元提供担保,为泰兴化学公司流动资金借款 3,000万元提供担保,为销售公司开立国际信用证357.51 万元提供担保,符合担保要求。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和违规担保情况。除上述对子公司担保外,公司未发生其他对外担保情况。 3、公司能够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建立了防范大股东占有资金及对外担保的机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

独立董事:江希和、吴建斌、崔咪芬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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