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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宝丽: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03

我们作为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审慎原则,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结合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进行逐项自查,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和要求。我们同意本项议案。

二、对《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三、对《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四、对《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对此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对《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不存在相关违法违规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六、对《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增强对股东利益的回报,公司制定的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具备合理性、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事项。

七、对《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年-2022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未来三年股东回报的规划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投资者的合理投资需求及公司发展需求,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3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年-2022年)。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的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并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江希和、吴建斌、崔咪芬2020年 9月 2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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