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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宝丽: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2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反担保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为增加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成功发行的偿债保障,节约公司的财务成本,公司拟申请由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担保”)为公司本次发行债券的按期还本付息提供不超过2 亿元(含2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保证上述担保顺利完成,应深圳担保方要求,公司全资子公司红宝丽集团泰兴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兴化学”)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公司提供地上建筑物“新材料产业园综合楼” 【不动产(2019)宁高不动产权第0001310号】作为抵押反担保。公司及子公司泰兴化学提供反担保,将增强公司本次发行债券的偿债保障,推动本次公司债券的顺利发行,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公司本次提供反担保事项及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泰兴化学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反担保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江希和、吴建斌、崔咪芬2020年 12月 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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