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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锆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30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不含对子公司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9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不含对子公司担保)的情形;

2、截止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为朝阳东锆向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贷款1亿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三年;为朝阳东锆2.02亿元人民币债务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质押担保,担保期限为三年;

以上事项均经过了相应的审批程序,不存在与规定相违背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按照有关制度规定,严格履行了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规范对外担保行为,不存在股东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未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按照财政部2017年印发的会计准则22号、会计准则23号、会计准则24号和会计准则37号的规定执行相关会计政策,按照2019年印发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

我们认为,公司根据国家国家财政部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的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张 歆、云武俊、谢韩珠

2019年8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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