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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锆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12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11日召开,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了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就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

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已经董事会表决通过,且关联董事已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根据行业特点选取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营业收入增长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不断增加的营业收入,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以2018年2020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21年至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40%、50%、60%。考核指标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较为严格的绩效考核指标,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因此,我们同意相关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作科、王玉法、张歆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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