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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程科技:2022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21

证券代码:002168 证券简称:惠程科技 公告编号:2022-103

2022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年12月20日(星期二)14:30

4.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双星大道50号1幢11楼会议室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国庆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6人,代表公司股份85,129,891股,占公司总股份801,929,568股的10.615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14人,代表公司股份510,6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637%。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公司股份84,819,29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0.576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公司股份310,6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38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3项议案,议案1-2采取特别决议方式审议,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3采取普通决议方式审议。按照会议议程,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以85,108,791票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2%,21,10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5,108,7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2%;反对2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676%;反对2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3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以85,108,791票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2%,21,10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5,108,7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2%;反对2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676%;反对2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3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以85,108,791票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2%,21,10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5,108,7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2%;反对2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676%;反对2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3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高华律师事务所郑冬梅律师、董成良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高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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