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充分全面的讨论与分析,现就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审批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陈小卫 潘文中 张德仁201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