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代码:002169 股票简称:智光电气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智光电气股票代码:002169
信息披露义务人:郑晓军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222号天盈广场东塔5301-5305室权益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19 年 11 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1、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
2、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4、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0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1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2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本报告、本报告书 | 指 |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智光电气、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郑晓军先生 |
金誉集团 | 指 | 广州市金誉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广州美宣 | 指 | 广州市美宣贸易有限公司 |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 | 指 | 郑晓军先生与其配偶李喜茹女士于 2019 年11月11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郑晓军先生将其持有的金誉集团 53.00%的股权转让给李喜茹女士。同日,李喜茹女士与李永喜先生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李喜茹女士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将其享有的金誉集团53.00%表决权委托给李永喜先生行使。 |
《股权转让合同》 | 指 | 郑晓军先生与李喜茹女士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 |
《表决权委托协议》 | 指 | 李喜茹女士与李永喜先生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特别说明:本报告书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 | 郑晓军 |
曾用名 | 无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440505196812******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 |
通信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222号天盈广场东塔5301-5305室 |
通讯方式 | 020-38773883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无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受到处罚、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的最近五年内,信息披露义务人郑晓军先生不存在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郑晓军先生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前,郑晓军先生为金誉集团控股股东,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郑晓军先生与李永喜先生自公司上市以来一直为一致行动人,共同参与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相关事项的决策。现郑晓军先生由于个人安排拟不再持有金誉集团股权,并拟通过转让金誉集团股权,李喜茹女士进行表决权委托方式将所持股权进行调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李永喜先生。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郑晓军先生在未来12个月内无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拥有的上市公司权益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郑晓军先生,郑晓军先生持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金誉集团53%的股权,从而通过金誉集团控制上市公司19.32%的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
本次权益变动后,郑晓军先生不再持有金誉集团股权,也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再拥有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实际控制人由郑晓军先生变更为李永喜先生。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2019 年11月11日,郑晓军先生与其配偶李喜茹女士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郑晓军先生将其持有的金誉集团 53.00%的股权转让给李喜茹女士;同日,李喜茹女士与李永喜先生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李喜茹女士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将其享有的金誉集团53.00%表决权委托给李永喜先生行使。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9年11月11日,郑晓军先生与李喜茹女士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主体
甲方(转让方):郑晓军
乙方(受让方):李喜茹
2、签署背景
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就广州市金誉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宜,于 2019年11月11日在广州市订立。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3、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甲方将原出资额5,3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3%)转让给乙方,转让金5,300万元;其他原股东均同意股权转让并放弃该上述股权的优先购买权。乙方同意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向甲方支付上述股权转让款。
4、保证
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在广州市金誉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甲方转让其股权后,其在广州市金誉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乙方承认广州市金誉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5、盈亏分担
从2019年11月11日起,乙方即成为广州市金誉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
6、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由于一方或二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7、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于2019年11月11日签订。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说明及其他安排
本次系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金誉集团进行的股权转让。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金誉集团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诉讼等影响转让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2019年10月31日,金誉集团共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52,181,8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32%,其中累计已质押股份106,326,423股,占其所持股份的69.87%。金誉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质押情况不影响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事宜。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情况外,本次权益变动事项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也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各方就股权转让不存在其他安排。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郑晓军先生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郑晓军先生的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出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
3、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4、其他文件。
二、备查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主要办公地址,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
郑晓军
2019 年11月13日
(此页无正文,为《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_____
郑晓军
2019 年 11月13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广东省广州市 |
股票简称 | 智光电气 | 股票代码 | 002169.SZ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郑晓军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 注: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 其他□(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种类:无限售条件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通过金誉集团间接控制152,181,808股 持股比例:通过金誉集团间接控制19.32%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无限售条件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变动数量:152,181,808股(间接变动) 变动后持股数量:0股。 变动比例:19.32%(间接变动) 变动后持股比例:0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否√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否√ |
(此页无正文,为《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_____
郑晓军
2019 年 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