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芭田股份: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25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的发生,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发[2006]128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10]59 号《关于对防止资金占用长效机制建立和落实情况开展自查工作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第三条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资金的情形。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第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责任及措施

第八条 公司严格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由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对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坚决杜绝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非经营性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应成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副组长,成员由财务部、证券法律部和审计部人员组成,该小组为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的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对公司及所属企业进行检查,发现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情况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公司董事会密切关注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情况,坚决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的发生。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要时刻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应每季度

了解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第十四条 若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 当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该在报地方证券监管部门备案后,以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为被告提起法律诉讼,依法追究其责任。同时,公司董事会应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在提起诉讼之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其股份。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被侵占资产。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方董事需回避表决。

第十六条 当公司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有权在报地方证券监管部门备案后,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大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第十七条 若发生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地方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十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不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本部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

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本部或公司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办法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包括行政及经济处分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5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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