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70 证券简称:芭田股份 公告编号:22-35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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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2年6月13日为首次授权日/授予日,以5.71元/份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59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534.00万份股票期权,以2.86元/份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9名激励对象授予3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股票期权授予具体情况
1、首次授权日:2022年6月13日
2、授予数量:1,534.00万份
3、授予人数:159人
4、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5、行权价格:5.71元/份。
6、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万份) | 占授予股票期权总量比例 | 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
冯军强 | 董事、副总裁 | 15.00 | 0.7545% | 0.0169% |
穆光远 | 董事 | 15.00 | 0.7545% | 0.0169% |
华建青 | 副总裁 | 15.00 | 0.7545% | 0.0169% |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156人) | 1,489.00 | 74.8994% | 1.6790% | |
预留部分 | 454.00 | 22.8370% | 0.5119% | |
合计 | 1,988.00 | 100.0000% | 2.2416% |
注:(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7、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权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满后,已授予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全部作废,由公司收回并统一注销。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授权完成之日起计算。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计划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 行权时间 | 行权比例 |
第一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自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二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自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三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自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8、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在2022年-2024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考核指标得分情况来确定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得分(X),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得分(X)来确定当年公司层面行权比例(M)。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得分情况(X) 业绩考核指标 | 0分 | 60分 | 80分 | 100分 | |
第一个行权期 | 2022年净利润不低于2.00亿元 | A<1.20亿元 | 1.20亿元≤A<1.60亿元 | 1.60亿元≤A<2.00亿元 | A≥2.00亿元 |
第二个行权期 | 2023年净利润不低于4.00亿元 | A<2.40亿元 | 2.40亿元≤A<3.20亿元 | 3.20亿元≤A<4.00亿元 | A≥4.00亿元 |
第三个行权期 | 2024年净利润不低于6.00亿元 | A<3.60亿元 | 3.60亿元≤A<4.80亿元 | 4.80亿元≤A<6.00亿元 | A≥6.00亿元 |
注: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各考核年度的净利润(A)的得分为(X),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得分(X)对应的公司层面行权比例(M)如下表示:
公司业绩考核得分(X)区间 | X=0分 | X=60分 | X=80分 | X=100分 |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M) | 0 | 60% | 80% | 100% |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考核得分为0分,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2)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2022年个人绩效目标责任书》《2023年个人绩效目标责任书》《2024年个人绩效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个人绩效目标责任书》)”的考核结果,根据公司内部相关评价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和“D”四个等级,分别对应行权比例如下表所示:
考核结果 | A | B | C | D |
行权比例(P) | 100% | 80% | 60% | 0 |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公司层面行权比例(M)×个人层面行权比例(P)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评价结果达到C及以上,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行权;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评价结果为D,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激励对象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目标责任书》中个人考核指标由公司确定,考核结果由公司评定,若激励对象对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A”、“B”、“C”和“D”四个等级)存在异议,需先提交至人力资源中心进行重新评价,重新评价结果与原评价一致的情况下,维持原考核结果;重新评价结果与原评价不一致的情况下,激励对象可以提交至公司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进行最终评价,以薪酬考核委员会的评价结果作为激励对象的最终绩效考核结果。
本次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2年6月13日
2、授予数量:300.00万股
3、授予人数:9人
4、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5、授予价格:2.86元/股。
6、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比例 | 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
林维声 | 副董事长 | 50.00 | 16.6667% | 0.0564% |
郑宇 | 董事、董事会秘书 | 50.00 | 16.6667% | 0.0564% |
冯军强 | 董事、副总裁 | 30.00 | 10.0000% | 0.0338% |
吴益辉 | 常务副总裁 | 50.00 | 16.6667% | 0.0564% |
华建青 | 副总裁 | 30.00 | 10.0000% | 0.0338% |
胡茂灵 | 财务总监 | 45.00 | 15.0000% | 0.0507% |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3】人) | 45.00 | 15.0000% | 0.0507% | |
合计 | 300.00 | 100.0000% | 0.3383% |
注:(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7、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授予日与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8、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2年-2024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考核指标得分情况来确定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得分(X),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得分(X)来确定当年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M)。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得分情况(X) 业绩考核指标 | 0分 | 60分 | 80分 | 100分 | |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2022年净利润不低于2.00亿元 | A<1.20亿元 | 1.20亿元≤A<1.60亿元 | 1.60亿元≤A<2.00亿元 | A≥2.00亿元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2023年净利润不低于4.00亿元 | A<2.40亿元 | 2.40亿元≤A<3.20亿元 | 3.20亿元≤A<4.00亿元 | A≥4.00亿元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2024年净利润不低于6.00亿元 | A<3.60亿元 | 3.60亿元≤A<4.80亿元 | 4.80亿元≤A<6.00亿元 | A≥6.00亿元 |
注: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公司各考核年度的净利润(A)的得分为(X),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得分(X)对应的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M)如下表示:
公司业绩考核得分(X)区间 | X=0分 | X=60分 | X=80分 | X=100分 |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M) | 0 | 60% | 80% | 100% |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考核得分为0分,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如果涉及回购价格调整,参照《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执行。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2022年个人绩效目标责任书》《2023年个人绩效目标责任书》《2024年个人绩效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个人绩效目标责任书》)”的考核结果,根据公司内部相关评价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和“D”四个等级,分别对应行权系数如下表所示:
考核结果 | A | B | C | D |
解除限售比例(P) | 100% | 80% | 60% | 0 |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M)×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P)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评价结果达到C及以上,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评价结果为D,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如果涉及回购价格调整,参照参照《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执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目标责任书》中个人考核指标由公司确定,考核结果由公司评定,若激励对象对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A”、“B”、“C”和“D”四个等级)存在异议,需先提交至人力资源中心进行重新评价,重新评价结果与原评价一致的情况下,维持原考核结果;重新评价结果与原评价不一致的情况下,激励对象可以提交至公司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进行最终评价,以薪酬考核委员会的评价结果作为激励对象的最终绩效考核结果。
本次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5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2022年5月25日至2022年6月6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公示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6月6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监
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经核查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22年6月13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年6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激励资格。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65人调整为163人;本次激励计划的总授予数量由2,300.00万份/万股调整为2,288.00万份/万股,首次授予数量由1,840.00万份/万股调整为1,834.00万份/万股,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1,540.00万份调整为1,534.00万份,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300.00万股不变,预留部分权益460.00万份调整为454.00万份。
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属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人员。上述调整事项已经经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相关内容一致。本次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
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授予条件具体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董事会认真核查,公司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
五、实施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一)股票期权的股份支付费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授权日2022年6月13日为计算基准日,对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①标的股价:6.16元/股(取授权日2022年6月13日成收盘价)
②行权价:5.71元/股(取2022年5月24日成交均价)
③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授权日至每期首个可行权日的期限)
④历史波动率:21.8141%、21.7232%、22.0701%(分别采用深证综指最近一年、二年、三年的年化波动率)
⑤无风险利率:1.50%、2.1%、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⑥股息率:0.1623%(取公司最近一年股息率)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公司已确定于2022年6月13日授予股票期权,则2022-2025年股份支付费用摊销情况如下: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万份) | 摊销总费用 (万元) | 2022年 (万元) | 2023年 (万元) | 2024年 (万元) | 2025年 (万元) |
1,534.00 | 1,715.67 | 528.37 | 686.76 | 384.05 | 116.49 |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权日股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二)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公司已确定于2022年6月13日授予限制性股票,则2022-2025年股份支付费用摊销情况如下: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份) | 摊销总费用 (万元) | 2022年 (万元) | 2023年 (万元) | 2024年 (万元) | 2025年 (万元) |
300.00 | 990.00 | 336.88 | 404.25 | 193.88 | 55.00 |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权日股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激励对象认购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七、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没有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八、本次激励计划所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九、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权日/授予日为2022年6月13日,该授权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权日/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认购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为自筹资金,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升公司整体业绩,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将首次授权日/授予日确定为2022年6月13日,以5.71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59名激励对象授予1,534.00万份股票期权,以2.86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9名激励对象授予3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核实的情况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人员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3、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4、除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激励资格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属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人员。
5、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6、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权日/授予日为2022年6月13日,该授权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权日/授予日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同意将首次授权日/授予日确定为2022年6月13日,以5.71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59名激励对象授予1,534.00万份股票期权,以2.86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9名激励对象授予3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首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行权)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履行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事宜”。
十二、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