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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医疗: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18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达的《监管问询函》(浙证监公司字[2020]119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监管问询函内容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我局日常监管工作需要,现请你公司就下列事项进行书面说明,提供相关材料,于2020年11月20日前报送我局,并在收到和回复监管问询函时及时对外披露。

一、你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披露《关于召开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拟在 2020年11月2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你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书面向召集人提出临时提案;提案程序和提案内容等在形式上符合上述规定的,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请说明你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收到股东的临时提案,公司相关人员能否在接收临时提案的时限内正常履职,如无法正常履职,请说明原因。

二、你公司是否通过股东大会召集人及相关董事会办公室员工休假、公司前台拒收书面提案等方式对其他股东的临时提案权设置障碍,如在规定时限内拒收股东的临时提案,请说明具体情形。你公司在《通知》中披露指定的联系电子邮箱,该邮箱是否在2020年11月12日收到股东的临时提案。如有,请说明你公

司是如何处理的。请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三、你公司是否在收到临时提案后按规定及时进行公告,如未及时公告,请说明具体原因。请具体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情形。

四、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明确说明若存在上述限制股东权利行为,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程序是否违规,决议是否有效。

二、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监管问询函》(浙证监公司字[2020]119号)

特此公告。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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