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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医疗:第五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18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20年11月16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11月17日下午2:00在浙江省诸暨市山下湖珍珠工业园区公司五楼会议室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陈海军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9名。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就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不同意将股东富浙资本、从菊林、汇悦财富提出的临时提案提交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一百零二条和《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因公司董事会收到上述临时提案书面函件的时间(2020年11月16日)距离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11月25日(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071)已不足10日,因此富浙资本、从菊林、汇悦财富提出的上述临时提案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无效提案。

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号——股东大会》

第二点第(一)款规定:“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案函、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人。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案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经审查,富浙资本、从菊林、汇悦财富提交的提案资料未提交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提案人关于提案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等文件,不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公司董事会不同意将上述股东的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法律顾问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表决结果:7票同意,2票反对,0 票弃权。董事陈素琴反对理由:股东正常权利。董事胡学庆反对理由:股东的正常权利,应事先做好沟通工作。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2、《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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