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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03

关于对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11号华鑫商务中心2号楼;

XU FEN FEN,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芳,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费庆,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10月30日,公司披露《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70,000万元至75,000万元。2021年1月29日,公司披露《2020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0年预计净利润向下修正为15,000万元至22,500万元。2021年4月29日,公司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0年预计净利润再次向下修正为-18,772万元。同日,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2020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18,772万元。公司在2021年1月31日前披露的业绩预告及其修正公告中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相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且差异金额较大,公司未按规定及时修正。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3.3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5.3.5条、第5.3.6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XU FEN FEN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总经理陈芳、时任财务总监费庆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XU FEN FEN、总经理陈芳、时任财务总监费庆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11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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