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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智造: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属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证券代码:002175 证券简称:东方智造 公告编号:2024-009

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属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属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五)、(六)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提名董事候选人;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事项;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三)、(五)、(六)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九)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本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的交易事项、对外投资事项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本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的交易事项、对外投资事项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或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公告。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或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公告。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一)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由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一)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由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红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应当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对于年度报告盈利但董事会未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按本章程的规定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二)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除发生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等),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提供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接受所有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应当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对于年度报告盈利但董事会未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按本章程的规定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公开披露。 (二)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除发生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等),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提供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三)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接受所有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三)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应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根据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等状况实施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在确保现金利润分配的前提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应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根据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等状况实施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在确保现金利润分配的前提
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年度利润分配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当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四)公司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按如下情况进行现金分红安排: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年度利润分配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当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四)公司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按如下情况进行现金分红安排: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以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进行详细论证,并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六)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以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进行详细论证,并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除以上修订内容外,《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另外,公司重新制定了《公司章程》附属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上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待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修订后《公司章程》的市场监督备案等相关事宜。最终以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的公司章程修订为准。

特此公告。

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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