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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网: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16

股票代码:002175 股票简称:*ST东网 公告编号:2019-85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9年7月15日,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修订前章程条款修订后章程条款
1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2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该关联股东没有提出回避,股东大会发现其是关联股东时,应当告之回避。是否回避发生争议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该关联股东没有提出回避,股东大会发现其是关联股东时,应当告之回避。是否回避发生争议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证券发行;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 (四)股份回购; (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 (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的闲置募集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除发生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等),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或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或者变更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十一)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4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1)公司董事会、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2)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1)公司监事会、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2)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上述有权提名董事、监事人选的股东(如提名股东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该制度的实施细则为: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及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时,公司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应当根据各候选董事的得票数多少及应选董事的人数选举产生董事。在候选董事人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时,候选董事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票数方可当选。在候选董事人数多于应选董事人数时,则以所得票数多者当选为董事,但当选的董事所得票数均不得低于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股东大会应当根据各候选监事的得票数多少及应选监事的人数选举产生监事。在候选监事人数
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则该等股东视为一个股东),每一提案仅可提名不超过全体董事1/4、全体监事1/3的候选人名额,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该制度的实施细则为: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及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时,公司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应当根据各候选董事的得票数多少及应选董事的人数选举产生董事。在候选董事人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时,候选董事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票数方可当选。在候选董事人数多于应选董事人数时,则以所得票数多者当选为董事,但当选的董事所得票数均不得低于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股东大会应当根据各候选监事的得票数多少及应选监事的人数选举产生监事。在候选监事人数与应选监事人数相等时,候选监事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票数方可当选。在候选监事人数多于应选监事人数时,则以所得票数多者当选为监事,但当选的监事所得票数均不得低于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与应选监事人数相等时,候选监事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票数方可当选。在候选监事人数多于应选监事人数时,则以所得票数多者当选为监事,但当选的监事所得票数均不得低于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关于征集投票权的具体操作办法参照国家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关于征集投票权的具体操作办法参照国家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5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五)、(六)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五)、(六)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6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本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的交易事项、对外投资事项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本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的交易事项、对外投资事项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公告。 (三)本公司的对外担保审批应遵循如下原则: 1、本公司严格控制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担保; 2、本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 以上签署同意; 3、被担保企业须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有良好的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公告。
银行资信记录、持续稳定的经营状况及合理的财务结构; 4、本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5、单笔担保金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后的净资产10%以内,由公司董事会批准,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后的净资产10%时,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6、本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7、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7第一百一十六条 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信函、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5日以前(不含会议当天)。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信函、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5日以前(不含会议当天)。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可不受会议召开5日前通知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8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以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为信息披露的指定网站。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根据监管要求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等媒体中至少一家为指定报刊和/或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上述修订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最终变更内容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最终核定为

准。

特此公告。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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