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签署股票转让之框架协议、表决权委托书的进
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交易进展概述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签署股票转让之框架协议、表决权委托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07),公司收到公司股东彭朋先生的通知,彭朋先生与山东星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星潭”)于2019年9月4日签署了《山东星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彭朋关于东方网络控制权及股票转让之框架协议》(以下简称“《股票转让之框架协议》”)以及《表决权委托书》,彭朋先生正筹划将其持有的东方网络92,173,383股股票全部转让予山东星潭,占东方网络总股本的
12.23%。本次权益变动全部完成后,山东星潭将持有公司92,173,38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2.23%。签署《表决权委托书》后,山东星潭与彭朋先生为一致行动人。
2019年9月9日,公司收到股东彭朋先生的通知,彭朋先生与山东星潭于2019年9月7日签署了《山东星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彭朋关于东方网络控制权及股票转让之框架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现将《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披露如下:
(一)协议签署双方
甲方(受让方):山东星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转让方):彭朋
(二)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截至《框架协议》和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情况如下(未还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等金额以债权人最终确认的金额为准):
债务人 | 质押权人 | 质押股份数额(股) | 未还债务本金(元) |
彭朋 |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4,320,000 | 1.1亿元 |
彭朋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 30,999,990 | 1.1亿元 |
合计 | 65,319,990 | 2.2亿元 |
基于此,经甲乙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甲方以解决上述表格中因股票质押而产生的债务的方式,作为向乙方支付92,173,383股股票的对价。
二、乙方统筹协调解决标的股票的所有权转移障碍(股票被限制、冻结、查封等可能导致股票所有权无法转移的情形),在乙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权利受限解除后,甲方支付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转让价款。
二、风险提示
1、本次公司股东彭朋先生与受让方山东星潭签署的《股票转让之框架协议》以及《补充协议》仅为意向性文件,本次权益变动尚需由彭朋先生与受让方签署正式的《股权转让合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权转让过户手续。
2、截至本公告日,彭朋先生共计持有公司股份92,173,3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23%。其中,质押股数为65,319,990股,占其持股总数的70.87%;冻结股数为92,173,383,占其持股总数的100%。
彭朋先生因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之间的30,999,990股票质押回购纠纷,已被申万宏源起诉。上海金融法院于2019年6月30日做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彭朋及韦越萍偿还原告申万宏源相应回购款、利息及违约金。若被告彭朋与韦越萍未履行支付义务,申万宏源将可与被告彭朋协议以质押的30,999,990股公司股票折价,也可就拍卖、变卖该质押股票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即上述涉诉的30,999,990股股票存在被拍卖、变卖的风险。具
体情况详见公司《关于股东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88)。
彭朋先生因与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证券”)之间的34,320,000股票质押回购纠纷,已被国联证券起诉。国联证券已向法院申请司法拍卖,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桂林中院”)拟于2019年9月26日10时至2019年9月27日10时(延时除外)在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公开拍卖公司股东彭朋先生所持有的公司股票34,3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5%)。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关于股东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103)。
若以上涉及的30,999,990股及34,320,000股股份均被拍卖、变卖完成,彭朋所持公司股份将变更为26,853,3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6%。
因此,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彭朋先生与山东星潭签署的《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