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板关注函【2021】第 15 号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4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股东解除表决权委托的提示性公告》,称收到股东彭朋的《关于已解除表决权委托的通知》。根据通知内容,彭朋已解除了与山东星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星潭”)的《表决权委托书》。根据双方于2019年9月4日签订的《表决权委托书》,彭朋将其持有上市公司全部股票的表决权、提名权等权利不可撤销、排他地委托给山东星潭。委托期限自委托书出具之日起至股票交割日,在此期间委托人不可提前撤销委托书项下委托权利。请补充:
1、说明彭朋未遵守其原做出“不可撤销”约定,解除表决权委托的原因。请律师就彭朋解除表决权委托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发表意见。
2、说明此次委托表决权事项的解除是否会对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产生影响,并从股东持股比例、董事会成员构成及推荐和提名主体、过往决策实际情况等维度论证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的合理性。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 1月1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广西证监局上市公司监
管处。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
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