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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网: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01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2021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桂林中院”)裁定批准《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整程序。

一、管理人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桂林中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1)桂03破申5号之一)和《决定书》((2021)桂03破6号、(2021)桂03破6号之二)等法律文书,桂林中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申请,并指定广西智迪尔破产清算有限公司担任公司重整期间的管理人。同日,公司收到管理人发来的《关于人民法院许可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继续营业及发布债权申报公告的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对外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3)和《关于重整债权申报及召开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4)。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21年11月29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会议亦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中所涉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对外披露的《关于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4)和《预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管理人于2021年11月29日向桂林中院提交了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的申请。2021年11月30日,公司管理人收到了桂林中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1)桂03破6号),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本院认为,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得各表决组表决通过,表决程序合法,且重整计划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可实施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桂林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影响

1、桂林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由公司负责执行。公司将在管理人的监督下,依法、严格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推进执行工作,确保《重整计划》依法、高效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完毕。

2、根据重整计划的债权分类、调整及清偿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及经营方案,公司清偿债务等执行重整计划的行为将可能对公司2021年度的净利润、2021年末的净资产产生一定影响,具体数据以经审计的2021年度财务报告中的数据为准。

四、风险提示

1、如公司顺利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优化业绩表现。若公司不能执行完毕《重整计划》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公司破产。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公司将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2、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披露了《2020年年度报告》,2020年度公司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已于2021年5月6日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具体信息详见公司对外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新增其他风险警示情形以及被实施退市风险

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7)。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21)桂03破6号)。

特此公告。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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