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江路234号;
张群,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彭敏,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时任董秘;
胥志强,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东网”)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8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019年4月26日, *ST东网披露2018年度报告,*ST东网
2018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为*ST东网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二、会计差错更正
2019年12月6日、2020年3月18日,*ST东网分别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长期股权投资及股权转让应收款补充计提2018年的减值准备共计4.67亿元。上述会计差错更正金额占*ST东网2018年净利润的96.5%。
三、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
2018年8月9日至2019年7月10日,*ST东网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涉诉金额为13,910.99万元,占*ST东网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92%。*ST东网未及时披露上述诉讼事项,直至2019年8月8日才披露相关公告。
*ST东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1.1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
*ST东网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彭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第
3.2.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东网董事长兼总经理张群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
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东网时任财务总监胥志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二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彭敏,董事长兼总经理张群、时任财务总监胥志强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ST东网及彭敏、张群、胥志强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
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