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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特电机: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16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届次: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主持人:董事长胡春晖先生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1月15日(星期二)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1月15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上午9:

15至下午15:00。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宜春市环城南路581号公司办公楼5楼会议室。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8人,代表股份395,746,5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192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10,886,7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2.359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6人,代表股份184,859,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833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6人,代表股份184,859,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833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6人,代表股份184,859,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833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3)受新冠疫情影响,见证律师以视频方式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4,653,6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38%;反对1,09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56%;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76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088%;反对1,09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900%;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2、审议通过了《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756,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973%;反对1,07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815%;弃权3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1%。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74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973%;反对1,07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816%;弃权3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2%。

关联股东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鲍卉芳律师、杨丽薇律师视频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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