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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思达: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30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对相关资料文件充分核实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进行修订,是在受市场环境变化及新冠肺炎疫情快速蔓延的影响下造成的,是根据当前公司经营环境及实际情况所采取的有效应对措施,本次修订能更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进一步激发和调动激励对象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修订的表决程序及过程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对《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进行修订,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本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满足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在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内自主行权。

三、 关于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且程序合法、有效,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对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中不符合行权条件的1名激励对象、29名离职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日公司层面考核未达标部分及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未达标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2,082,248份予以注销。

四、 关于控股子公司拟向参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珠海纳思达打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思达打印”)拟向参股子公司珠海市海纳苑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纳苑”)提供人民币10亿元有偿财务资助是为了满足项目房产开发建设需要,符合公司整体经营需要。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助力激光打印机高端装备智能制造项目中员工生活配套项目的建设工作,解决员工生活配套住房需求,使员工生活居住得到充分保障,从而进一步增强员工的认同感、归属感、凝聚力,更好地引进各类人才以保障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本次提供财务资助是在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其他股东在达成《合作协议》约定条件后将退出海纳苑,退出后,由纳思达打印认购其持有的股权。因此,本次新股东将不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亦不采取反担保等措施。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纳思达打印向海纳苑提供借款。

(此页为《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唐天云

谢石松

邹雪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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