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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传媒: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05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12年4月20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12月4日经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的证券部,配备与公司业务规模相适应、具备法律、财务等专业知识的专职助理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投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等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

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如下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经营管理、资本运作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符合《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职条件,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曾因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等问题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二次以上行政监管措施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曾被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人士;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八)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解聘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拟聘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向广东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广东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拟聘董事会秘书任职条件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以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应确保董事会秘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得由董事长、总经理兼任。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董事等职务时,应确保有时间和精力做好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本职工作。

董事会秘书因兼任其他职务致使其履职受到影响的,公司应及时对相关职务作出调整。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未能履行有关职责和义务,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四)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在执行职务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证券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内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七)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认为其不具备继续出任董事会秘书的条件;

(八)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向广东省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在任期内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持续督导期内无故提出辞职或离职。

董事会秘书无故辞职或离职的,公司可依照有关协议约定对其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套现或股权激励行权予以必要的限制。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因生病、出国等特殊原因,不能履职时间在半个月以内的,应授权证券事务代表代为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不能履职时间超过半个月或无故辞职、离职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职的情况说明和指定代行人员的名单、简历等书面报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辞职、离职或不能履职时,应及时与公司相关人员做好交接工作,公司应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监交,由证券事务代表做好交接记录。

被解聘或辞职、离职的董事会秘书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董事会秘书提出辞职后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沟通和联络,履行法定报告义务,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协调落实各项监管要求;

(二)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细则,及时主动全面掌握公司经营运作情况,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筹备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

议和监事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公司办公会议,协调制作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的相关文件资料和法律文书;

(四)负责组织协调对公司治理运作和涉及信息披露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决策程序进行合规性审查,促使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完善运作细则,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拟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时,应当及时提出意见,提醒公司相关决策管理人员,必要时形成书面意见存档备查。对知悉的公司证券违法违规事项,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内幕信息管理细则,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防范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在公司内幕信息泄露时,协调公司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办理公告;

(六)负责组织协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下简称“董监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督促公司制定专项细则,管理公司董监高的身份及其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监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监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对董监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提请董事会对其采取问责措施;

(七)负责组织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确保与投资者沟通渠道畅通,为投资者依法参与公司决策管理提供便利条件;

(八)负责参与公司媒体公共关系管理工作,协调统一公司对外宣传报道与信息披露口径,建立完善媒体信息收集反馈机制和媒体危机管理机制,对网络互动平台加强监控,持续收集、跟踪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传闻,自觉接受媒体监督,协调公司及时回应媒体质疑,妥善处理对公司影响重大的不实信息,维护公司良好的公众形象;

(九)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相关证券持有人名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资料以及保管董事会印章,严格按规范做好用印登记工作;

(十)负责组织协调公司证券业务知识培训工作,持续向公司董监高、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宣传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运作、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要求,督促公司董监高、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在 5%以上的股东及其法定代表人参加必要的培训,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协助其了解自身法定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切实遵守相关规定;

(十一)负责协助公司制定发展战略,筹划并实施公司资产重组、投资收购、融资、股权激励等事宜; (十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所要求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应当按照公

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细则》的规定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等方面的工作,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监高未经董事会秘书审查认可,不得通过媒体、机构访谈以及在股东大会、公司网站等公共场合发表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依法保障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管人员的地位及职权。

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调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相关文件、资料,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要求公司控股股东、董监高等有关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有权要求公司就涉及信息披露的重大疑难事项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作为公司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编制和落实专门预算,为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管理人员开展工作、参加培训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因工作失职、渎职或违法违规导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责令检讨、通报批评、警告、扣发工资、降薪、降级、限制股权激励、损失赔偿等惩处措施:

(一)出现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的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一年内出现披露信息不完整、不准确或信息披露更正情况;

2.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及时;

3.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公告,以新闻发布、答记者问、股东大会领导人讲话等形式代替公告义务;

4.未及时关注并妥善回应主要媒体质疑报道及公司的重要市场传闻;

5.接待机构、投资者调研时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等。

(二)出现公司治理运作不规范的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司章程》、“三会”运作等细则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存在重大缺陷,董事会、监事会组成结构或董监高任职情况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得到及时纠正;

2.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召开、表决程序不规范,相关决议事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3.中小股东依法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受到不当限制;

4.公司重大投资、资产收购或转让、募集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5.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等文件未按规定保存等。

(三)出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不到位的下列情形之一的:

1.投资者热线电话长期无人接听;

2.对投资者信访事项未及时妥善回复导致矛盾激化;

3.对公司董监高持股缺乏管理,董监高及主要股东频繁违规买卖公司股票;

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到位,导致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问题多次发生等。

(四)出现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工作不到位的下列情形之一的:

1.包括未及时将证券监管部门文件、通知传递给公司主要负责人等高管人员;

2.未按要求参加证券监管部门组织的会议;

3.未按规定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文件、资料,或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供不实报告;

4.不配合甚至阻挠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公司进行调查;

5.公司出现违规事项或重大风险时,未第一时间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等。

(五)出现发生违规失信行为的下列情形之一的:

1.包括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或治理运作违规被证券监管

部门通报批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立案稽查,或被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2.董事会秘书利用职务便利侵害公司利益,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或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内幕信息,或从事内幕交易,或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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