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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亚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0年7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02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和《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本规则及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及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审议批准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中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该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代表股份数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四)该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如该次股东大会存在股东大会通知后其他股东被认定需回避表决等情形的,法律意见书应当详细披露相关理由并就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明确意见;

(六)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外,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提案是否获得通过。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是否当选;该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七)见证该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两名律师姓名;

(八)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及本规则其他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日期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

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授权委托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一)委托人名称、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性质和数量;

(二)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三)对该次股东大会提案的明确投票意见指示;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思决定;

(四)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

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公司董事长等人员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本规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主持、出席或者列席股东大会。相关人员未按规定主持、出席或者列席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人员缺席情况及其原因。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

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对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以外的提案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之一,同一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进行拆分投票,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应当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获得的选举票数进行排序,根据应选董事、监事人数,按照得票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本次当选董事、监事。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股东大会决议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过半数同意通过;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四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出现异常情况,或者未能在股东大会结束后的次日或者次一交易日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且决议内容涉及否决提案的,应当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者相关信息后复牌。

上市公司董事会因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出现异常情况等情形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申请的,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办理申请手续。召集人不是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应当及时通知董事会办理相关手续。董事会拒不履行相应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前款规定的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对于未按规定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者未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的上市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其按规定披露相关公告后复牌。

第五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及所上市交易所制定的规章等规定及时以公告方式公布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要求。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当就以下情形进行特别提示:

(一)提案需逐项表决的,应当披露逐项表决的结果;

(二)提案需分类表决的,应当披露各类别股东的出席、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三)提案需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 应当披露优先股股东的出席、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四)提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 应当披露是否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提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应当单独披露中小投资者对该提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六)提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 应当披露关联股东名称、存在的关联关系、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及其回避表决情况,该提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七)提案为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的,应当披露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以及是否当选;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出现提案未获通过情形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进行特别提示,披露未获通过的提案名称。

未获通过的提案后续需提交新一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召集人应当单独披露公告,在公告中说明该提案被前次股东大会否决的情况,提案内容是否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及其理由,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必要性及履行的审议程序,是否需就该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更正或对提案进行调整及其理由。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需分多个提案进行表决而其中部分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提案需进行逐项表决而子议案中有部分未获通过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明确披露该事项整体上是否认定为表决通过及其理由,与股东大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括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明确意见。

第五十五条 本次股东大会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表决通过提案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进行特别提示,披露两次股东大会涉及提案的名称,并索引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披露时间、披露媒体和公告名称。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就关联事项做出决议,属于普通决议的,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属于特别决议的,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第五十七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

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集人非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该召集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股东大会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相关法律意见的结论应当明确,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如果…则…”等含糊措辞。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的提案,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授权期限内实施。因故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告,说明不实施相关提案的具体原因,是否需要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对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股东大会授权到期前相关提案仍未实施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告,说明是延期实施还是终止实施,并披露具体原因、后续安排和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第六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六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媒体及网站上公告。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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