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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聚德: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8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的良性发展,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还应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

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五)互动沟通原则: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六)保密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涉及信息披露、投资者交流、资本市场反馈等方面的内容,包括: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有关商业机密的前提下,与投资者沟通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各类信息以及投资者关注的与公司有关的信息。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七)投资者关注的与公司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更不得对本公司股票价格的走势公开做出预期或者承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和职责第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实行董事长负责制,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共同控制企业及全体员工有义务积极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培训。

第十三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以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具体职责:

(一)建立公司内部协调和信息采集机制,及时归集、汇总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共同控制企业和参股公司提供的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

(二)充分、及时、准确、完整、有效地披露法律法规规定披露的信息和与投资者决策相关的各种信息;

(三)负责筹备组织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定期或者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四)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联系、沟通,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五)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保持密切接触,形成良好的公共关系;

(六)在涉及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变动、股价交易异动、危机事件发生后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制定并实施危机公关方案和投资者沟通计划,做好与投资者的沟通工作。

(七)审核、编制公司面向资本市场的宣传材料;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公司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应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

(一) 投资者(包括公司登记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市场行业分析研究人员;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证券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推介会、实地、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网络、媒体报道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电话咨询;

(九)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建立公司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邮箱或论坛等形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站。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的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内容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

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现场或募集资金场所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将平等地对待所有投资者,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七条 公司维护和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关系,公司邀请新闻媒体对公司情况进行详细、客观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接受采访。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接听咨询电话,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时进行披露。

第五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三十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行业存在竞争关

系的其他企业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证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第三十三条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非实质独立的分析报告。如要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第三十七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安全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办法与国家现行有效及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应以国家现行有效及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并及时修改。

第四十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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